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明集资款去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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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集资款去向的证据

收集证据时还应当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关联性。两罪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侦查活动是动态发展的过程,尤其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侦查取证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阶段,前期侦查活动难以立即查清资金去向,无法达到 “有证据证明有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的标准,侦查机关只能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逮捕,或者对侦查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请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改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但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时,不能局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明,应当围绕资金的实际去向、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犯罪嫌疑人的经营情况等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到位而轻纵犯罪。在一些案件中,由于没有收集资金去向信息,导致无法确定资金使用主体,不仅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还影响最后的追赃挽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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