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主观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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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6阅读模式

单位

注意收集、审查和判断其犯罪行为所体现出的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方面的证据,以正确区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以及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主要证据如下:

 

(1)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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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
  • 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 “许可证”;
  • 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证据;
  • 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支、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
  • 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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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支机构
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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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不能对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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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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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单位资金的分配、支配、流向方面书证等相关证据。
  • 第二,在证明实际控制关系时,应当收集、运用公司决策、管理、考核等相关文件,OA 系统等电子数据,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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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的撤销及合并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布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提起公诉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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