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人主观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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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5阅读模式

自然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时,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如果行为主体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根据常识可以判定其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应当收集行为人的如下证据:


(1)收集运用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同时可以证明行为人提出的 “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等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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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下属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刻意向集资参与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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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地区同一单位的分支机构涉案人员起诉时,证明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据体系、证明标准应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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