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性,即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依法批准,证明的目的是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得相关许可。收集证据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取公司营业执照,询问下属有关工作人员等,核实其是否取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许可证。
若金融监管部门曾经开展过行政执法检查,可调取执法检查有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商请金融监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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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型,在收集非法性相关证据时还应注意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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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已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金融许可证的,超越许可范围是证明非法性的关键,应重点围绕是否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业务收集、固定证据;
- 对于违规运用私募基金等其他金融业务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等业务相关法律规定,收集证明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例如,私募基金对宣传方式、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等有明确规定,需围绕这些要求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以证明其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