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明吸收公众存款事实“社会性”的证据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46
文章
0
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5阅读模式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中,“社会性” 是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指的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下从证据收集要点和复杂情形处理两方面,详细说明如何证明 “社会性”:

一、证明 “社会性” 的核心证据材料

需全面围绕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一核心,收集以下几类证据:

 

  1. 宣传与合同类证据
    • 全面收集宣传资料(如传单、海报、网站文案、短视频、直播回放等)、集资合同(或协议、借条等书面文件),对其进行造册、归纳,结合集资参与人的数量、地域分布等,分析论证宣传范围是否覆盖社会公众,而非局限于特定群体。
    • 例如:若宣传资料通过公共平台(如微信朋友圈、抖音、地铁广告)发布,或通过 “口口相传” 向非特定人群扩散,可直接体现 “社会性”。
  2. 集资参与人身份证据
    • 收集所有集资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职业、与行为人关系、投资金额等),重点证明其是否属于与行为人存在亲友、同事等特定关系的人群。
    • 若多数参与人与行为人无特定关联,或虽有一定关联但通过其向外部扩散(如 “老带新” 奖励机制),则可认定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3.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证据
    • 收集行为人策划、商议吸收资金过程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证言、参与策划人员的笔录),证实其吸收资金的目标是否针对 “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小范围群体。
    • 例如:若行为人明确要求下属 “尽可能扩大宣传范围,越多投资人越好”,则直接反映其对 “不特定对象” 的追求。
  4. 公开宣传的直接证据
    • 通过行为人、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证实吸收资金的过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如召开宣讲会、街头推广、线上直播荐股等)。
    • 对于村民、朋友、合作对象等特殊群体,需专门核实其投资消息的来源(如是否通过公开渠道得知、是否被鼓励向他人推荐)、沟通方式(如私下一对一借款还是公开募集),以区分是民间借贷(特定对象)还是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

二、复杂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取证注意事项

对于以 “投资”“理财”“互助” 等名义变相吸收存款的案件,需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12.html

  1. 资金流转与言词证据的结合
    • 资金流转是证明 “社会性” 的核心要素,需收集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资金归集账户明细等客观证据,追踪资金来源是否涉及不特定公众。
    • 同时,通过讯问主要犯罪嫌疑人、询问财务人员等关键证人,了解资金运作模式(如资金是否集中管理、是否向多渠道来源归集)、决策过程(如吸收资金的范围是否受限制),为客观证据提供解释和补充,增强 “社会性” 的证明力。
  2. 司法审计报告的针对性运用
    • 基于资金数据作出的司法审计报告是常见证据,需明确审计项目的针对性,例如:
      • 集资参与人的地域分布(是否跨区域)、职业构成(是否涵盖不同行业);
      • 资金来源渠道(是否通过公开宣传获得);
      • 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多为无关联的陌生人)。
    • 需确保审计报告与 “社会性” 待证事实直接关联,但不得诱导审计人员出具倾向性结论,需保持审计的客观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12.html

通过上述证据的综合收集与分析,可准确认定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具有 “社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提供关键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12.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1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61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