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明吸收公众存款事实“利诱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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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3阅读模式

利诱性

全面收集证明行为人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证据材料。包括:


  1. 收集各类合同、协议、宣传资料、会议纪要、宣传广告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所载明的具体内容,证明行为人集资的模式,并证明行为人承诺以不同的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辅以行为人、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以证明行为人是如何向集资参与人宣传承诺收益的。
  2. 资产状况及资金融通方面的证据。收集资金收条、发放本金、分红利息的单位账目记录、账单、汇款记录等书证;公司各类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涉案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有关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材料,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包括投资合同、转款凭证和交款收据),报案笔录和报案登记情况,证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情况。及时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司法审计,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给付回报的具体方式、犯罪数额及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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