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收集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籍贯(国籍)、文化程度、职业、现居住地等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
- 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 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居住地证明资料等;
- 外国人护照、出入境证明、在华长期居留证明以及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 有关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 犯罪嫌疑人有关身份信息的供述。
- 自然人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照片;未附照片的,可以收集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户籍所载人员的同一性。如果办案单位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打印的照片与其本人相符,经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且由办案人员签名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经常居住地、籍贯(国籍)、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违法犯罪经历等)以及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
- 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身份确认,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犯罪嫌疑人拥有两国甚至多国护照的,应当以其进境时所持的护照确认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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