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
应当收集证明单位的名称、设立日期、性质、办公地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存续状况、出资情况、股权分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收集相应的批文或者许可证件;
- 单位已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应有注销证明或者撤销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单位为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应有其与上级单位关系、被授权权限或者经营范围等的证明材料;
- 单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应有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以及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资料;
- 单位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工的材料;
- 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内容的供述和辩解;
- 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有关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内容的证人证言;
- 其他证明单位情况的相关材料。
- 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等;
- 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委托加工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等;
- 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作出决定或者表示同意的材料;
- 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在得知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纵容、默许、未表示反对和制止的材料;
- 单位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书、公开发表文件等。
证明单位非法收益归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所有的证据,主要包括:
- 单位会计账簿、资金流向、单位银行账户;
- 审计、鉴定意见等;
-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有关 “为单位赚取利益、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 的供述。
- 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证据应当重点围绕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过收集客观证据,证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分析、确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实施环节以及违法所得归属等情况,均应尽可能通过客观证据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地位、作用的认定,需要收集任职文件、会议记录、出资、收益分配、工资发放情况、内部岗位职责分工记录、业务审批记录、往来邮件、即时通讯记录以及言词证据等主客观证据,予以综合认定。重点收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行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
- 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形成不必然要求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或者同意。在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形下,也应当对其进行询问,查明公司基本情况、运营状况、涉案人员及其自身参与公司业务情况等,排除犯罪嫌疑人假借、盗用单位名义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形。
- 证明收益归单位所有时应当注意,实践中常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放单位资金,应当注意查明个人账户与单位的关系以及账户资金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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