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有无获利、如何通过商业秘密获利,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获利的计算方式及具体金额,获利去向。
- 商业秘密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情况,商业秘密价值评估,有无相关审计报告;
- 使用商业秘密的经营情况、经营时间、收入、客户情况、公司账目及银行账户情况。
- 权利人公司员工:证实权利人基于商业秘密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数量、金额以及被侵权后销售量的变化情况;
- 侵权公司员工:证实侵权人基于商业秘密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数量、金额;
- 客户或合作伙伴:证实购买或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时间、数量、金额。
证实以下情况:
- 权利人的损失
- a. 载有使用费的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费用许可合同,证实合理许可使用费;
- b. 销售合同、公司账本、权利人被侵权前后的销售数额凭证、审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与权利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客户变化情况有关的市场调查情况、评估分析报告等,证实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
- c. 研发期间投入成本的会计支出账目审计报告、申报材料等,资产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等,证实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灭失情形下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其中,经营信息的研发成本可以通过形成经营信息支付的平均人员薪资、奖金、补贴、工作量估算、购买资料的支出等证据证明。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经营活动的销售合同、会计账簿、银行交易记录、审计报告等;
-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销售商业秘密的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
- 权利人破产、倒闭
- a. 法院关于权利人申请破产的受理通知书、裁定书等;
- b. 公司停业、注销等相关证明材料。
证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数额,视具体犯罪行为,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以商业秘密价值认定犯罪数额,对涉案信息商业价值评估,应包含对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进行审计,以及对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评估。商业价值可以根据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技术信息的收益等因素确定,须基于以下证据作出鉴定:
- 证明研制、开发该商业秘密的费用,收集的证据包括:采购设备原料的费用;研发平均人员薪资、奖金、补贴;工作量估算;技术实验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
- 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三种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未来收益法。其中,成本法主要应用于尚未产业化的技术,市场法主要应用于有可参考交易案例的技术,未来收益法是应用范围最广泛的评估方法。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通过估算技术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价值。
- 以收益法评估商业价值需要注意:技术产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企业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企业技术产品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根据产品技术应用领域平均更新速度、技术先进性、成熟度、垄断程度、法定保护年限、技术产品寿命期、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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