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金额由 “所得” 和 “应得” 两部分组成:
- “所得” 是指已经获得的销售款项的数额。
- “应得” 是销售金额的子概念,不能与货值金额的概念相混淆。通常是指销售方已经和收购方形成买卖合意,销售方实施了向收购方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尚未收到货款,或者收购方已经支付货款但销售方尚未发货,上述情形涉及的金额均应计入销售金额。
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均尚未履行,能否计入销售金额?我们认为,一方实际履行的,如已经交付商品或者已经支付货款的,才能计入销售金额;双方仅订立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不能把合同约定金额认定为销售金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把握: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
-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 15 万元以上不满 25 万元、25 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货值金额主要是指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 优先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难以确定的,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