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1.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行为人实施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的动机和目的;
    (2)对文物保护法规的认识,以及对国家禁止珍贵文物出口规定的认识;
    (3)涉案文物的来源、运输、出售、赠送过程,以及对文物基本特征、文物等级、文物价值的认识等;
    (4)对文物接受者外国人身份、国籍情况的认识;
    (5)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分工、实施的具体行为。
  2. 审查文物接受者(外国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向其出售、赠送文物的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对于国家禁止珍贵文物出口方面规定的认识。
  3. 审查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的动机、目的、参与人及个体特征等。
  4. 审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实行为人明知国家禁止珍贵文物出口,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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