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需认定为直接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的行为会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因此,需重点审查以下四类证据,以准确界定其主观故意:
此类证据是直接反映主观心态的核心材料,需围绕 “认知程度” 与 “主观目的” 两大核心审查:
- 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的动机与目的(如是否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规避行政监管等);
- 证实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知(如是否明知所提交的证据、陈述的事实为虚假),以及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积极追求态度。
通过第三方视角佐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与故意,主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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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是否知晓犯罪嫌疑人的捏造行为(如参与虚假合同签订的知情人、协助伪造证据的人员);
- 证人是否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对 “提起民事诉讼” 行为的认知(如是否与犯罪嫌疑人商议过诉讼方案);
- 证人是否能反映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态度(如是否明确表示 “要通过诉讼让对方赔钱”“让法院判自己胜诉” 等)。
此类证据可固定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联络轨迹,客观印证主观故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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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听资料:如犯罪嫌疑人商议捏造事实、策划诉讼方案的录音、录像;
- 通讯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通话记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就 “捏造证据”“提起诉讼” 进行沟通、分工(如 “你负责伪造借条,我去法院起诉”)。
庭审记录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当庭表现,进一步印证其主观心态,需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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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证据的陈述是否稳定(如是否出现前后矛盾、无法解释证据来源的情况);
- 犯罪嫌疑人面对庭审质证(如被告抗辩、法官询问)时的反应(如是否回避关键问题、是否当庭承认事实虚假),以此判断其对 “虚假事实” 的明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