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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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据
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个人履历表或者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登记表;医院出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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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证据
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用于证实行为人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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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证据
包括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等。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 “许可证”;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用于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者清理证明等,用于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证明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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