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2023-03-1-182-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强奸罪
-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19 年 06 月 27 日
- 案号:(2019)皖 1103 刑初 99 号
- 审理程序:一审(重审)
刑事;强奸罪;证据;熟人之间;恋人关系
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被告人梁某,男,1984 年 6 月 23 日出生。2016 年 4 月 28 日被逮捕。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 年 12 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至 2016 年 2 月份,梁某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作出(2016)皖 1103 刑初 24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提出上诉,称其未强奸郭某某。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作出(2017)皖 11 刑终 296 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以(2019)皖 1103 刑初 99 号刑事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 法律依据:
- 裁判文书:
- 一审: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 1103 刑初 242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10 月 26 日)
- 二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11 刑终 296 号刑事裁定(2018 年 4 月 26 日)
- 重审: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 1103 刑初 99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6 月 2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