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祥寻衅滋事案——故意损害红色遗址的刑民责任双重承担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5-1-269-001
案由:刑事/寻衅滋事罪;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9月19日
一审案号:(2023)川0821刑初54号
二、关键词
刑事;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红色遗址;侵权;修复
三、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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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遗址的特殊法律保护:革命文物、红色遗址不仅是普通财物,更承载着革命历史记忆与公共文化价值,属于受法律特殊保护的人文生态资源。故意损毁此类财物,既可能侵犯财产权与社会管理秩序,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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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责任的并行不悖:行为人故意损毁革命文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在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的同时,因其行为对公共文化资源造成损害,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文物修复费用等。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免除其民事公益侵权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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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适用场景:红色遗址、革命文物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与不可分割性,当此类利益受损时,检察机关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公共利益损失。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王某祥醉酒后损毁红色遗址展品的行为定性及责任承担展开,核心争议为“如何认定其刑事责任及民事公益侵权责任”,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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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红色遗址背景:中国红军城位于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上世纪三十年代是川陕苏区核心区域(川陕省委、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等旧址所在地),2002年被列为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创建为国家级AAAA级旅游景区,具有重要历史与公共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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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犯罪与侵权事实:2022年12月19日10时许,王某祥大量饮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在红军城牌坊处实施系列行为: 损毁财物:用啤酒瓶、石头打砸现场工艺展品,造成步枪6支、地雷6个、手榴弹5个、机枪1把及红军雕塑1个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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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随意殴打路过群众王某才,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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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鉴定与公益诉讼启动:经鉴定,被损毁财物的市场修复价值为15600元。因王某祥的行为损害了红色文化遗址承载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川0821刑初54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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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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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祥赔偿“中国红军城”工艺展品及红军雕像的修复价值15600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刑事责任认定”“民事公益侵权责任认定”双重核心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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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依据: 主观动机符合:王某祥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在红军城这一公共场所实施打砸行为,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发泄情绪”的寻衅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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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节达标: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达15600元,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通常为2000元以上),同时伴随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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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 侵害客体特殊:王某祥损毁的展品及雕塑属于红军城红色遗址的组成部分,承载着革命历史记忆与公共文化利益,其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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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方式合理:法院综合考量当地经济水平、受损财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及王某祥的家庭经济条件,支持检察机关要求其赔偿修复价值的诉讼请求,既填补了公共利益损失,又兼顾了责任承担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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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责任的协调适用:刑事责任(有期徒刑)与民事公益侵权责任(赔偿损失)针对的法益不同,前者惩戒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后者填补公共文化利益损失,二者并行不悖,体现了“罚当其罪、损害填补”的双重司法目标。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寻衅滋事罪)、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四)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等。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
3. 裁判文书: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3)川082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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