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所谓 “私自出售”,是指将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私自赠送”,是指行为人无偿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的行为。
-
出售和赠送行为需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可出售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或捐赠给国家,但不得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
- 国有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文物藏品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经营管理单位向任何单位(包括外国人)出售或赠送。
-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从废旧物资中拣选的文物,除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留用外,其余应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必须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均构成本罪。经批准的文物拍卖行为或外交活动中的珍贵文物赠送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
行为对象为外国人
所谓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无国籍人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含港、澳、台地区)。刑法规定本罪的核心目的是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境外:若珍贵文物落入外国单位或个人手中,即面临流失境外的严重危险,因此禁止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
需注意,尽管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但基于 “一国两制” 原则,大陆珍贵文物若落入港、澳地区的单位或个人手中,仍可能面临失控、流失境外的风险,故此类情况也适用本罪规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1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