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赌博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 聚众赌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聚众赌博”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金额、赌资金额、参赌人数等达到法定入罪程度的行为。具体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如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 5000 元以上、赌资累计达 5 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 20 人以上等)。
2. 以赌博为业
张明楷教授将 “以赌博为业” 定义为 “以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职”。我们对此的理解是:以从事与赌博相关的活动作为收入主要来源,或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从事该类活动。其中,“与赌博相关的活动” 不仅包括直接参与赌博,还包括为他人赌博创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专门为赌博网站代理投注以赚取 “洗码费”、通过刷单获取赌博平台积分并兑换现金等。
典型案例解析
2018 年 11 月,被告人方某、李某商议在赌博网站上通过刷投注流水赚取返利,约定营利后均分。随后,二人实施了以下行为:
- 租赁房屋作为操作场地,购置、收集 30 余台电脑、30 余部手机等设备;
- 骗取、借用胡某等 30 余人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
- 雇佣人员在多个赌博网站注册会员,使用方某、李某筹集的 3 万余元赌资多次充值、下注;
- 采取 “庄”“闲” 对等下注的方式,确保己方不产生亏损,同时利用赌博网站的充值返现、下注返水、抢红包等活动获利。
2018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期间,二人的具体涉案情况为:
- 累计向赌博网站充值约 338.93 万元,累计转账返回约 340.09 万元,实际非法获利约 115 万元;
- 累计赌博下注资金流水达 600 万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赌博网站刷流水、赚取返利的方式 “以赌博为业”,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二人犯赌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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