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制作虚假出资材料或者抽逃出资材料的时间、地点、参与人;(2)采取何种方式、手段制作虚假出资材料或抽逃出资材料;(3)虚假出资材料或抽逃出资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特征等;(4)制作虚假出资材料或抽逃出资材料的原因及详细经过、造成的危害后果;(5)制作虚假出资材料或抽逃出资材料时是否向他人给予财物以及具体经过;(6)本人在公司发起、注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7)共同犯罪的犯意发起、组织策划、分工合作等情况。

2. 证人证言

(1)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公司的注册信息等情况;(2)公司股东、财务人员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在公司发起、成立后的地位等情况;(3)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尤其要注意收集公司发起人、股东是否系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3. 书证

通过调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纪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以下内容:
  • 行为人是否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应缴出资数额;
  • 是否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达到追诉标准;
  • 是否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
  • 是否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
  • 是否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同时需调取以下材料进一步核查:
  • 财务会计报表,审查有无采取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抽逃;
  • 公司原始账簿、记账凭证、银行账簿等材料,审查行为人有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有无通过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具体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等。

4. 物证

通过调取出资时、资产评估时、验资时的物证及案发后的物证(含照片),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证实以下情况:
  • 出资时的财产情况;
  • 验资时的财产情况;
  •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后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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