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和监护、看护职责,具体如下:
- 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本罪主要涉及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机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虐待行为通常会对被虐待人的身心造成伤害,侵犯其人身权利。
- 监护、看护职责: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应当履行照顾、保护被监护、看护人的义务。但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违背了这种职责,破坏了监护、看护制度所要求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监护、看护职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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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客体与虐待罪的客体有所不同,虐待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要侵害的是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以及监护、看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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