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是复杂客体。以下是证明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的证据要件:
- 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据:
- 书证:如结婚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等家庭成员关系。此外,扶养、寄养协议等也可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从而确定双方在家庭中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 言词证据:共同居住人、邻居、亲友等的证言,可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状况,如是否存在长期共同居住、经济往来、相互照顾等情况,进而佐证双方的家庭成员关系。
- 证明侵犯平等权利的证据:
- 证人证言:邻居、亲友、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可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进行歧视、压迫、限制其自主决策等侵犯平等权利的行为,如证人证实行为人长期不让被害人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对被害人进行言语上的贬低等。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讲述自己在家庭中是否受到不平等对待,如行为人是否在经济上对其进行控制,不让其拥有正常的消费权利,或者在生活中对其进行区别对待等情况。
- 证明侵犯人身权利的证据:
- 物证:如实施虐待所用的棍棒、绳索、刀具等工具,以及被害人受伤时所穿的衣物等,这些物品能直观反映虐待行为的存在以及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 书证: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可详细记载被害人的伤情,包括受伤的部位、程度、原因等,证明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犯;报警记录、110 接处警记录等,能证明虐待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警方的介入情况,反映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现实情况。
- 证人证言:邻居、亲属等若目睹了虐待行为的发生,其证言可证实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捆绑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如证人看到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折磨,导致被害人身体受伤。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自己遭受虐待的过程、身体受伤情况以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进行的详细描述,是证明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重要证据。
-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手机拍摄的录像等,能直接记录下虐待行为发生的场景和过程,清晰展示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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