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追诉标准

虐待罪的起诉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 260 条规定,具体如下:

 

  • 一般情形: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这里的 “虐待” 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恶劣” 通常指虐待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严重损害等情况。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加重情形: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这里的重伤、死亡包括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致重伤或死亡,以及因长期虐待引发被害人自身疾病加重而致重伤或死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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