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追诉标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66 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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