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追诉标准 2025年3月18日 21:44:36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217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24阅读模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66 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0.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3650.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