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中 “家庭成员” 的认定较为宽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 基于婚姻和血亲基础形成的家庭关系主体:根据《民法典》第 1045 条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虽然女婿、儿媳不属于近亲属,但根据《民法典》第 1050 条规定,也属于家庭成员。这一类主体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他们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基于婚姻或血缘纽带而形成家庭关系。
- 具有同居、扶养、寄养等 “类家庭” 关系的主体: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例如,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等关系的主体,也应当视为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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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中 “家庭成员” 的判断标准应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意思表示,且有共同生活事实基础的关系体,可以涵摄所有因婚姻、血缘、监护、扶养、寄养、同居以及其他扶助性共同生活的关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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