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故意内容和行为特点上存在明显界限,具体如下:
- 故意内容不同:
- 虐待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并不希望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致伤、致死是长期受虐待的累积结果。例如,长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导致其身体逐渐受损直至重伤,行为人并非直接追求重伤结果,而是虐待行为的长期影响所致。
-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用棍棒击打他人身体,致其重伤,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 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如蓄意用刀刺向他人心脏致其死亡;间接故意是虽不积极追求,但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如在人群中随意开枪,对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
- 行为特点不同:
- 虐待罪:属于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一次虐待行为通常不足以构成虐待罪,也难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例如,长期对老年人进行精神折磨和偶尔的身体虐待,逐渐导致老年人身体和精神状况恶化,最终死亡,这种长期的虐待行为符合虐待罪的行为特点。
- 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一次行为即可构成,当然也存在多次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但与虐待罪不同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单次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暴力性和伤害性,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比如,一拳将他人眼部打伤,造成轻伤,这一次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通常一次行为就能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如一刀致命。但也有通过多次行为逐步实施杀人计划的情况,不过其核心是每次行为都围绕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一目的展开,与虐待罪的长期折磨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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