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虐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构成和司法实践中有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 犯罪主体
    • 虐待罪:特殊主体,必须是与被虐待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对被监护人、被看护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或单位。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虐待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折磨的故意,一般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对于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行为人至少持过失心态。
    •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他人死亡。
  • 犯罪客观方面
    • 虐待罪: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是长期虐待行为累积的结果。
    • 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因过失实施了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长期、持续的虐待行为。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对于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如果家长平时对子女并无虐待行为,只是因教育方法失当,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了简单粗暴的体罚方式,导致子女死亡,这种偶发性的、非持续性的体罚行为不符合虐待罪的客观特征,一般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家长长期对子女进行打骂、虐待,情节恶劣,最终导致子女死亡,则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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