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是还原案件关键事实、固定核心证据的重要载体,可分别从 “加害行为过程”“案件背景关联” 两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具体审查要点与内容如下:
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如公共场所监控、私人安装摄像头录像),或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音视频资料(如路人拍摄的现场视频、行车记录仪画面、手机录制的争执片段),核心作用是直观呈现行为与结果的关联,具体可证明以下事实:
- 犯罪嫌疑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具体细节:包括行为的方式(如是否为推搡、拉扯、击打)、力度(如是否用力过猛)、持续时间,以及行为时的状态(如是否处于慌乱、激动中);
- 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关联:如被害人是否在行为人行为后出现异常反应(如晕倒、摔倒),以及行为与被害人出现危险状态的时间顺序(如是否在推搡后立即倒地);
- 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如现场是否有障碍物(如台阶、水域)、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行为判断的因素(如光线昏暗、人员密集),辅助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 “预见危险” 的客观条件。
电子数据与书证虽不直接呈现加害过程,但可间接印证案件起因、行为人主观认知,为过失认定提供依据,具体包括:
- 电子数据:
- 社交平台记录:微信、微博、短信等聊天记录,可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是否存在矛盾、争执)、争执发生的起因(如是否因琐事、债务、情感问题引发);
- 其他电子痕迹:电子邮件、网上日志、手机通话记录等,可辅助还原行为人行为前后的心理状态(如是否在事前表达过对被害人的不满,或事后提及 “没想到会出事”)。
- 书证:
- 书面凭证:如借条、合同、书信等,可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如债务纠纷引发的争执);
- 身份与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同事关系证明等,可补充印证双方关系,辅助判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了解程度(如是否可能知晓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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