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规定罪状时,明确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意味着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即便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据《刑法》第 233 条,上述其他过失犯罪也属于 “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直接适用其他过失犯罪的规定。此外,在实施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时,若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一般可作为相应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再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需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罪名分析行为人的行为:
- 若行为虽发生过失致人死亡情形,但符合分则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且该罪名足以全面评价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非法性,则直接适用其他罪名;
- 若不符合刑法分则其他罪名的规定,则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行为人的行为特征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且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该行为未达到其他罪名的追诉标准,导致其他罪名无法适用。此时能否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时,行为人需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才构成该罪;若行为人仅负对等责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 “本法另有规定的”,既包括符合某一罪名评价的 “构罪情形”,也包括未达该罪追诉标准的 “不构罪情形”,并非仅指已构成其他罪名的情况;
- 刑法将某一类型化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单独规定为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并设定特殊罪状与追诉标准,说明立法者对该类行为有专门考量。以交通肇事罪为例,道路驾驶本身存在一定危险,但该行为是日常生活必需,法律允许该危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仅当危险超出限度且行为人负相应责任时,才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行为形式上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情形,若行为人仅负对等责任,也因立法对该类行为的特殊评价,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若在不构成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会不合理扩大打击范围,甚至架空其他罪名的入罪标准。例如: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 / 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逃逸情形时最高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一人死亡仅负对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却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判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会导致量刑逻辑矛盾,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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