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韩某亭过失致人死亡案 —— 过失致人死亡中因果关系及过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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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亭过失致人死亡案

—— 过失致人死亡中因果关系及过失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4-02-1-178-001 / 刑事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京刑终 8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过失

裁判要旨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虽客观上均造成他人死亡后果,且主观上对死亡后果均出于过失,但二者存在核心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既无主观伤害故意,也无明显、积极追求伤害后果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酒后搂抱、按压、骑在醉酒的被害人身上,应当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0.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亭与被害人杨某系好友。2019 年 6 月 7 日 12 时许,应杨某妻子田某之邀,韩某亭到杨某家吃饭、饮酒,后二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发生肢体冲突。17 时许,韩某亭在杨某家门口过道内骑跨在杨某身上,压迫杨某胸腹部,致其舌根部、会厌部堵塞食物残渣,引发机械性窒息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20)京 02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韩某亭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作出(2021)京刑终 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韩某亭与杨某醉酒后发生肢体冲突,韩某亭用手紧搂杨某颈部,骑跨压在杨某身上。尸体鉴定意见证实,杨某舌根部、会厌部、食道内残留大量食物残渣,舌根部、会厌部的食物残渣堵塞呼吸道,造成一定程度缺氧窒息;韩某亭骑跨在死者身上且持续一段时间,造成死者胸腹部受压,抑制呼吸运动进行,加重呼吸困难及缺氧窒息,杨某符合被钝性外力压迫胸腹部,结合舌根部、会厌部堵塞食物残渣,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情形,韩某亭的上述行为与杨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案发前韩某亭与杨某大量饮酒,案发时二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韩某亭基于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积极实施伤害行为。韩某亭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冲突过程中搂抱、按压、骑在醉酒的杨某身上,可能造成杨某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杨某因胸腹部受压窒息死亡,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0.html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11 月 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0.html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终 8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5 月 1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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