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 “存在较大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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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 “存在较大可能性”
案例信息:2024-07-2-519-001、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3.05.12、(2023)赣 0104 民保令 1 号、一审

关键词: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标准、较大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处置,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不法侵害。司法实践中,家暴受害人举证能力不足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障碍。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禁令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存在较大可能性。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多次报警记录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定证明标准。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龚某系夫妻,双方于 2000 年 4 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受龚某暴力殴打,其中情节最为严重的一次,龚某还持刀对李某进行威胁。2023 年 4 月,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仅能提交身体受伤照片及报警记录作为证据。龚某抗辩主张,李某受伤照片系其自行摔跤所致,报警属于小题大做,其并未实施家暴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作出(2023)赣 0104 民保令 1 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虽然李某提交的受伤照片、报警记录无法完全、充分证实遭受家暴的事实,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与常理判断,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8 条、第 2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3)赣 0104 民保令 1 号民事裁定(2023 年 5 月 1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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