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耿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受理离婚案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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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受理离婚案件为前提
案例信息:2023-07-2-442-001、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鲁甸县人民法院、2017.12.25、(2017)云 0621 民保令 2 号、一审

关键词: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裁判要旨: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 72 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以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为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耿某与被申请人曹某 2011 年确立恋爱关系,2013 年办理结婚登记,2014 年生育一子曹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申请人耿某分别于 2015 年 9 月、2016 年 5 月两次被曹某殴打致伤。2017 年 9 月 23 日,耿某再次遭曹某殴打受伤,入院住院治疗 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17)云 0621 民保令 2 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耿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8 条、第 2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一审: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 0621 民保令 2 号民事裁定(2017 年 12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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