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星拐骗儿童案
——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
案例信息
2023-02-1-217-001 / 刑事 / 拐骗儿童罪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2009.01.06 / (2009)灵刑初字第 4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脱离监管
裁判要旨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凡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完成将儿童卖出的犯罪行为,均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出卖以外的目的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则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论处。需要说明的是,出卖目的不同于营利目的,即使行为人并非为了营利而出卖儿童,也不能据以否定其拐卖儿童犯罪的性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07 年 4 月,被告人葛某星与同乡有夫之妇张某某相识。2008 年 3 月,张某某与丈夫吵架后离家,和葛某星一同前往河南省郑州东明路租房同居,后张某某被其家人接回。此后,葛某星多次要求张某某与其同去郑州生活,均被张某某拒绝。
为达到与张某某共同生活的目的,葛某星于 2008 年 8 月 24 日下午,在河南省灵宝市车站路烟草局附近将张某某四岁的女儿任某某骗走,带至郑州市,并将任某某送入租住地附近一家幼儿园。同年 9 月 3 日,葛某星被公安人员抓获,任某某被成功解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1.html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 月 6 日作出(2009)灵刑初字第 4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葛某星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星为达到和被害人任某某母亲共同生活的目的,拐骗年仅四岁的任某某脱离监护人长达十天,侵害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及任某某在其监护人身边成长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葛某星在拐骗任某某后,对其生活照管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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