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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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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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王某没有悔罪表现。认定悔罪表现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历次犯罪情节和释放后的现实表现从严把握。犯罪有很强的习惯性,盗窃犯罪中累犯比例最高;罪犯王某入户盗窃、流窜作案,人身危险性大;监狱改造表现不能等同于悔罪表现,王某多次犯罪说明思想上没有真诚悔罪;王某只坦白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存在犯罪黑数。
- 王某再犯罪危险评估为较高,不符合最后一次减刑条件。
- 减刑对罪犯王某改造为守法公民不起作用,削弱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王某在之前服刑期间曾减过刑,后仍实施盗窃,减刑未鼓励其悔过守法,而为其早日再次实施犯罪降低了时间和机会成本。
- 本次减刑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犯王某屡犯不改、前科劣迹多,每次释放后不久即重新犯罪,证明其改造难度大、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对其减刑从严把握。
裁判理由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成为减刑的对象。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对多次犯盗窃罪的罪犯不予减刑,不符合刑法规定,王某系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并不属于限制减刑的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49.html
- 在被问及为何多次犯盗窃罪以及刑罚体验时,王某陈述自己多次犯罪是因为经济上非常不稳定,最后一次犯罪的时候其女儿在生病,在监狱服刑感觉煎熬,监狱的生活难熬。对于刑满释放后的工作生活,也陈述了自己的计划和打算。而且最后一次犯盗窃罪,也作了如实供述。
- 王某在服刑期间,于 2018 年 4 月、2018 年 10 月、2019 年 4 月、2019 年 10 月、2020 年 3 月获表扬五次,判处罚金及退赃全额履行。其获监狱行政奖励的数量、连续性、时间长短,以及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事实,均可以反映出该犯的改造态度是端正的。
- 法院在原减刑案件审理中,不仅考察了王某服刑期间狱内改造表现,也对王某系累犯的事实进行了认定。王某系多次犯盗窃罪的累犯,此前有过 8 次犯罪被判刑的前科,该事实已经在认定其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中,作为从严情节在量刑中加以考虑,在原减刑裁定中,累犯也是从严情节之一,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了扣减。对累犯减刑应当从严,不能简单地认为曾经多次故意犯罪就一概不予认定 “确有悔改表现”。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将累犯作为从严减刑的情节可以看出,累犯不应当仅仅作为减刑资格的考察标准,而更应当作为减刑幅度的判断依据。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再犯罪可能性是对罪犯能否予以假释的审查事项,并非法定的减刑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49.html
(二)减刑、假释虽然同为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但是二者相互独立,有各自特点,并不具有适用上的优劣层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认为 “举重以明轻,对于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为较高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同样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为较高的罪犯,不得适用最后一次减刑”。所谓举重以明轻,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轻,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举重以明轻属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通常适用于民商事案件,而我国刑法采用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在刑罚变更的案件中,即使允许适用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依据举重明轻进行解释,也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是两种情况之间必须存在共性;二是两种情况之间存在 “轻”“重” 差别;三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于待决案件中的情形。而假释与减刑之间,或更明确言之,假释与对罪犯最后一次减刑之间,并不存在轻重之别;且司法解释将再犯罪可能性仅作为假释标准,采文义解释,也不能推断出再犯罪可能性较高的罪犯不应作最后一次减刑的结论。因此,针对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 “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为较高的罪犯,不得适用最后一次减刑” 的检察意见,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49.html
(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即防止特定的受刑罚处罚的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对社会大众而言,使他们树立守法信念。一般来说,在刑罚执行中更侧重于特殊预防,但仍然需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对累犯的减刑进行特殊预防,主要体现为对减刑幅度、刑罚执行期限、间隔期间的限制,以上均是侧重于特殊预防但并不否定一般预防要求的体现。认为对累犯进行减刑就是削弱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的观点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49.html
(二)本案中,检察意见以王某此前多次犯罪的经过事实,推导出对罪犯王某裁定减刑降低了其再犯罪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的结论,事实上是认定王某在释放后必然会再次犯罪,而这一前提缺乏确实的事实基础。依照江苏省宜兴监狱的评估,王某的 “评估量表测试结果为再犯罪危险性中度,评估结论为再犯罪危险性较高”,不应推定王某必然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的成因,既有行为人的自身主观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的参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是多因一果。而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将未实行、将来可能会发生的行为,作为必然发生的事实加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49.html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未予减刑,在服刑期满后其仍将回归社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其经过改造有所进步的行为应当作出正面、肯定的评价,这将有助于调动罪犯进一步改造的积极性,促使罪犯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为其将来回归社会、更好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49.html
(一)对累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作无限制的自由裁量。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累犯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体现对累犯从严管理、从重打击的精神,主要有不适用缓刑等规定,但对于已经服刑的罪犯来说,罪犯系累犯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出路了,累犯可以在狱中好好改造,认真悔过,如果表现良好,是可以获得减刑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49.html
(二)王某在狱内改造表现良好,在庭审中也进行了忏悔,原裁定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无不当,因此王某可以获得减刑的资格。而王某系累犯,已经作为从严情节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了扣减,因此原减刑裁定并未违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 2 条、第 3 条、第 7 条
减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2 刑更 1861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8 月 31 日)
减刑监督: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苏 02 刑更监 2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0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