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筠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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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筠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如何定性

案例信息

2023-03-1-433-001 / 刑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7)苏 02 刑终 184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订立合同;失职

裁判要旨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 玩忽职守类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被告人的行为既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特别规定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部分

2010 年 5 月,江苏省宜兴市某街道办事处成立景某某某小区安置小区筹建小组,会议口头任命时任某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王某筠为筹建小组负责人,聘用被告人闵某某等技术人员为筹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安置小区的现场管理、矛盾协调等工作。

2010 年 9 月,某街道准备采购景某某某小区等安置小区高层住宅楼房电梯,王某筠安排闵某某统计电梯停靠层数等数据。闵某某统计过程中未核对建筑施工图,将景某某某小区高层实际二层地下室统计为一层地下室,据此草拟采购电梯申请提交王某筠审核,王某筠亦未核对建筑施工图,直接按该申请上报宜兴市财政局,后续据此开展电梯采购招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2011 年 4 月,景某某某小区等安置小区电梯采购经公开招标,由金某公司和无锡某电梯公司联合体中标;同年 6 月,某街道办事处与金某公司签订电梯供需合同;同年年底,金某公司与东某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2012 年 10 月,金某公司派员到现场开展电梯安装准备工作时,发现景某某某小区高层住宅有二层地下室,合同约定电梯层数少算一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薛某某立即通知某街道。经重新统计,共有 59 台电梯需变更层数,后金某公司隐瞒东某公司仅安排生产一台电梯、其余均未投产的事实,谎称电梯均已生产,需进行改装,改装费用共计人民币 500 余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某街道委派被告人王某筠、闵某某参与与金某公司就电梯改装费补偿问题的前期商谈工作。薛某某提供伪造的东某公司电梯改造报价清单和金某公司支付改装费 300 万元的银行电子交易回执,并安排所谓东某公司工作人员到工地现场与王某筠见面,证实改装费用等情况。王某筠未认真审核上述材料及情况,即向某街道汇报,某街道安排其测算电梯改装费用,王某筠又安排闵某某根据招投标文件及江苏省人工工资调整相关规定测算改装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王某筠、闵某某均未到电梯生产商东某公司实地核实,测算出改装费用约 271 万余元,另增加井道照明费 24 万元。王某筠将上述数据汇报后,某街道于 2013 年 6 月与金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某街道再支付金某公司 59 台电梯增层费、人工工资和井道照明费合计人民币 295.5681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后薛某某安排徐某某持补充合同分别到宜兴市招投标中心、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在两部门不同意盖章的情况下,薛某某、徐某某指使他人采用电脑扫描、复制技术,伪造两部门印章加盖在补充合同上。2013 年 12 月初,薛某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开展电梯安装,为向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备,安排被告人徐某某指使他人采用相同手段,伪造宜兴市某街道办事处印章加盖在电梯安装合同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2013 年底,金某公司实际安装电梯 36 台(均涉及变更层数),后双方同意解除电梯供需合同。2014 年 6 月,双方以上述补充合同为依据,就已安装的 36 台电梯签订新补充合同,约定某街道支付金某公司 36 台电梯增层费、安装费和井道照明费等共计人民币 1520964 元(其中井道照明费 1152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至案发,某街道应支付金某公司共计 7674824 元,已支付 7290836 元,尚有 383988 元未支付。另查明,东某公司已排产的 1 台 19 层电梯产生排产损失费 17000 元;经鉴定,已安装的 36 台电梯增加一层的市场价格为 269784 元,据此,金某公司实际骗得某街道总计 734992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二、受贿部分

被告人王某筠于 2011 年春节前至 2015 年 5 月期间,先后利用担任宜兴市某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办主任、景某某某小区安置小区筹建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钱物折合人民币 104000 元。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5 日作出(2015)宜刑二初字第 200 号刑事判决:1.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筠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对被告人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 尚未退还的人民币 734992 元,责令金某公司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3. 扣押在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 87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筠、薛某某和被告单位金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17)苏 02 刑终 18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0.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闵某某系受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合同相关事实情况,导致上当受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王某筠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金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某街道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某作为金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薛某某、徐某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故一审、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刑二初字第 200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4 月 5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2 刑终 184 号刑事裁定(201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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