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 未与国有公司建立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代履职人员,可以成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信息
2023-03-1-100-001 / 刑事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沪 0151 刑初 290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犯罪主体;代履职人员
裁判要旨
认定国有公司人员,不能仅对被告人是否与国有公司建立人事和工资关系进行形式审查,更重要的是应对被告人是否担任国有公司具体职务并实际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责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人虽未与国有公司建立人事和工资关系,但在国有公司中兼任职务,代为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责,可以成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湿地公园公司、某酒店公司均系某国有旅游投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被告人吴某担任某酒店公司出纳,同时受领导指派代为履行某湿地公园公司出纳职责,不从该湿地公园公司领取工资。某湿地公园公司向异地账户汇款,需出纳取得经手人、证明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费用报销单,审核无误后填写单位业务委托书,到某旅游投资公司财务部加盖某湿地公园公司财务专用章,再加盖该湿地公园公司法人人章,方可到银行办理汇款。
2018 年 9 月 12 日 11 时许,某湿地公园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顾某收到冒充公司支部书记徐某的诈骗犯发来的邮件,被要求加入名为 “公司高层内部群” 的 QQ 群,群内另有两人分别冒充该湿地公园公司主任陆某、支部书记徐某。“陆某” 在 QQ 群内让顾某通知财务人员查询公司账户余额及当日有无资金到账,并要求将出纳拉入群内。当日 12 时许,被告人吴某接到顾某电话,后将查询结果分别告知顾某和陆某,顾某随即把吴某拉入该 QQ 群,“陆某” 在群内安排吴某汇款,因吴某当时不在公司而未能办成。
次日 8 时 30 分许,“陆某” 在 QQ 群内指示吴某向指定异地账户汇款 75 万元。吴某违反财务规定,仅在 QQ 群内向 “陆某” 索要发票或文件,对方回复 “下午再把文件发给你”。吴某随后填写《上海农商银行单位业务委托书》,加盖了违规存放于自己身边的某湿地公园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人章,到上海农商银行办理了汇款,致使该湿地公园公司被骗 75 万元。同年 9 月 26 日,吴某向陆某索要费用凭证时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9.html
2019 年 4 月 25 日,被告人吴某接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谈话,并如实交待上述情况。同年 5 月,吴某赔偿某湿地公园公司 15.0326 万元。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作出(2019)沪 0151 刑初 290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吴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未与国有公司建立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代履职人员,能否成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人员的判断标准,不能单纯以被告人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为依据,更关键的是审查被告人是否在国有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是否实际承担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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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虽未与某湿地公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但其受领导指派代为履行该湿地公园公司出纳职责,所承担的工作是保障该湿地公园公司国有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对其主体身份应进行实质判断,认定其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吴某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办理汇款业务,是导致某湿地公园公司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其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9.html
吴某系自首,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本案重大损失的造成还存在其他原因,可认定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9.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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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51 刑初 290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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