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信息
2023-05-1-022-001 / 刑事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13.11.05 / (2013)宿豫刑初字第 0381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食品销售人员;有毒有害物质;过失致人伤亡
裁判要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害性相当的方法,而非泛指一切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该方法应当具备 “大规模” 和 “杀伤性” 特征。
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该未妥善保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及现实威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最终造成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其他危险方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8.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渠在某农贸市场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1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许某渠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俗称硝卤精)调配硝卤水,因忙于其他事务,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销售给张某忠、蔡某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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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被害人唐某兰食用张某忠所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 年 1 月 8 日,被害人蔡某珍食用先前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兰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珍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8.html
案发后,许某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赔偿被害人唐某兰亲属 16.6 万元,赔偿被害人蔡某珍 4.4 万元,且取得唐某兰亲属及蔡某珍的谅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8.html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 038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渠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渠作为食品经销商,对其购进的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店内员工误将其当作白糖向多人销售,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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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向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8.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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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 0381 号刑事判决(2013 年 11 月 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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