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仓等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破坏水生动物资源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信息
2023-11-1-343-001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2022)青 0104 刑初 134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生态修复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追究破坏水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贯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原则,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可以根据专业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量刑罚时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2〕11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仓、唐某良、杜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2 年 5 月 5 日、5 月 24 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三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其中,赵某仓捕捞青海湖裸鲤 561.15 公斤,唐某良、杜某龙捕捞青海湖裸鲤 239.65 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0 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承担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 23965 尾鱼苗的费用 46971.40 元,以上费用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 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就非法捕捞裸鲤破坏青海湖生态环境及野生鱼类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 年 8 月 20 日下午,被告人唐某良联系被告人赵某仓、杜某龙共同前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环湖东路羊场附近捕捞青海湖裸鲤。唐某良驾驶越野车载乘赵某仓、杜某龙到达青海湖湖边,三人从越野车上卸下唐某良准备的橡皮艇、船尾机、渔网、水裤等工具,赵某仓、杜某龙进湖下网捕捞。8 月 21 日凌晨,二人从湖面返回,与唐某良一起将捕捞的青海湖裸鲤、工具装至越野车后返回公路边,赵某仓、杜某龙乘坐唐某强驾驶的车辆先行返回,唐某良驾驶载有青海湖裸鲤的越野车返回,该车辆于当日凌晨 3 时许在青海湖环湖东路羊场以北约 2 公里的公路上发生侧翻,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涉案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或者青海湖湟鱼。《2021 年偷捕对青海湖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认定,被告人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共计 239.65 公斤,为修复生态应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 23965 尾,需要费用 46971.40 元。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作出(2022)青 0104 刑初 13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仓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唐某良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杜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修复费用 46971.40 元(已缴纳 11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三、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在青海湖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保护青海湖裸鲤就是保护青海湖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对推动青海湖乃至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犯罪行为。赵某仓、唐某良、杜某龙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唐某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仓、唐某良、杜某龙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致使青海湖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连带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捕捞青海湖裸鲤 239.65 公斤,应承担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 23965 尾鱼苗的费用 46971.4 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以及积极赔偿部分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予以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0 条、第 25 条第 1 款、第 36 条、第 67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8 条、第 1235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一审: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 0104 刑初 13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 年 1 月 1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93.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