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奇等六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多名被告人涉毒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4-1-356-002 / (2020)湘刑终2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6日
审理程序: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二、关键词
刑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宽严相济;死刑适用;主犯区分
三、裁判要旨
多名被告人涉毒且均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需以“从严为基、宽严适度”为原则,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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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核心对象:坚决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走私、制造、大宗贩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对罪行极其严重者依法判处死刑,发挥死刑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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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的审慎边界:摒弃“唯数量论”,即使毒品数量远超死刑标准,也不得对多名被告人不加区分判处死刑,需结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综合判断,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最严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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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间的罪责梯度划分:多名主犯中,需根据毒品数量、犯罪次数、在网络中的层级、前科情况、毒品实物查获情况等,区分“罪行极其严重”与“罪行严重但非最极端”,对后者可改判死缓,体现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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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的特殊考量:对受雇运输毒品者,除数量外,还需结合是否以运输为业、多次运输、与雇主关系等因素判断,多人同批运输时,同时判处二人死刑应特别慎重。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张某奇等六名主犯均被一审判处死刑,是否应区分罪责并适用不同刑罚”,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网络、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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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犯罪网络与主要事实: 张某奇(核心源头):2011年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1105克,潜逃缅甸后,2015-2016年向胡某翠、王某平、熊某明等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数十万股(净重超50千克),是跨境贩毒网络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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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骨干分销商):2015-2016年从张某奇处购毒,雇请肖某贤等人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超80万粒(净重约72千克),另犯抢劫罪(致死亡)、盗窃罪,系多罪并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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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翠、陈某民(层级分销商):胡某翠从张某奇处购毒40.2万粒(36180克),与男友陈某民雇请肖某贤运输并贩卖,涉案金额巨大,胡某翠系毒品再犯,陈某民系累犯、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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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贤(职业运毒者):受雇于王某平、胡某翠等人,多次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超100万粒(净重约90千克),以运输毒品为业,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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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明(单次分销商):2016年从张某奇处赊购甲基苯丙胺片剂6万粒(约5.4千克),贩卖后回款,无犯罪前科,仅参与一起贩毒,毒品数量约为其他五人十分之一,且未查获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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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与复核历程: 一审(2019年6月20日):衡阳市中级法院(2017)湘04刑初48号判决,六名被告人均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或单一罪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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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2020年11月16日):湖南高院(2020)湘刑终27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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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最高法核准张某奇、王某平、胡某翠、陈某民、肖某贤死刑,以“情节差异”改判熊某明死缓。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最高法复核意见)围绕“宽严相济的精准适用”展开,核心逻辑聚焦主犯间的罪责梯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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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的五名核心罪犯: 张某奇:外逃缅甸后仍跨境贩毒,是网络源头,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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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在逃期间大肆贩毒,且犯抢劫罪致死亡,多罪并罚体现“严上加严”,罪行极其严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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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翠、陈某民:层级分销核心,数量巨大,且均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人身危险性大,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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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贤:职业运毒者,多次运输且数量极端巨大,系累犯,以运输为业,社会危害持续,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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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关键适用(熊某明改判死缓): 数量显著差异:涉案6万粒仅为其他五人十分之一,未达“极端巨大”程度,与“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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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明显较轻:仅参与一起犯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低于职业毒贩;几乎未查获毒品实物,证据强度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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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平衡需求:一案中多名主犯需区分罪责层级,熊某明虽为主犯,但罪责未达“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极端程度,改判死缓符合“少杀慎杀”与量刑个别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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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的核心逻辑: “严”的边界:针对源头性、职业性、累犯再犯等罪犯,以死刑体现严惩,遏制毒品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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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的尺度:针对单次犯罪、数量相对较小、无前科的主犯,即使达到死刑数量标准,也可通过死缓实现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量刑。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2. 裁判文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2019年6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终272号刑事裁定(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死刑复核刑事判决(未公开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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