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贩卖毒品案——新型液态毒品的数量认定与刑罚适用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15 / (2020)皖刑终1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审理程序: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新型液态毒品;毒品数量;刑罚适用
三、裁判要旨
新型液态毒品因形态隐蔽、易滥用等特点,其定罪量刑需紧扣“数量认定”与“政策导向”双重核心,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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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性质认定:γ-羟丁酸(GHB)作为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即使被添加在饮料中伪装成“啪啪水”,仍属合成毒品,其化学物质身份以CAS号(591-81-1)为核心判定依据,中文名称表述差异不影响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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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认定标准: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为隐蔽运输临时改变形态外,新型液态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完整毒品重量认定,不以有效成分纯度折算;其纯度高低需结合滥用方式判断,不能简单与传统固态毒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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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原则:对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品危害青少年的行为依法严惩,严格把握从宽处罚幅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不调整的,法院应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判决。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含γ-羟丁酸的‘啪啪水’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及适用刑罚”,具体事实包括贩卖经过、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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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贩卖事实: 2019年1月至3月,范某某通过张某某向陈某某以300-380元/箱的价格购买含γ-羟丁酸的“啪啪水”16单共821箱(每箱24瓶),从广东佛山物流至安徽铜陵,以500-1000元/箱的价格转卖给刘某等人,其中30箱被自行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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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与成分:实际贩卖791箱共18984瓶,总重量超5000千克;单瓶最低净重265克,经抽样鉴定,γ-羟丁酸平均浓度为2.86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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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前科与量刑建议: 前科情况:2012年、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5年因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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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争议:公诉机关以范某某认罪认罚为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一审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判处无期徒刑,范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毒品性质认定”“数量计算”“刑罚适用”展开,核心逻辑聚焦新型液态毒品的特殊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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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羟丁酸的毒品性质认定: 核心依据:尽管鉴定意见表述为“羟基丁酸”,与列管目录的“γ-羟丁酸”名称不同,但二者CAS号(591-81-1)、英文名称及缩略语完全一致,属同一化学物质,名称差异系不同规范命名所致,故应认定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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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特征:该毒品无色无味、易溶于水,常伪装成饮料滥用,易导致记忆丧失、昏迷甚至死亡,滥用对象多为青少年,社会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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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液态毒品的数量认定规则: 原则适用: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除法定例外情形,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完整数量认定,不以纯度折算。本案“啪啪水”是直接滥用的液态毒品,非定点企业标准药品,也非临时改变形态,故以5000余千克的实际重量认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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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争议回应:其γ-羟丁酸浓度2.86mg/ml虽远低于传统毒品,但该浓度是由“口服饮料”的滥用方式决定的——低浓度既能满足滥用需求,又可避免即时致命,故不能以数值对比认定纯度偏低并大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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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的核心考量: 量刑建议的审查:法院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需依法审查,本案中范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超《毒品解释》“数量大”标准(2000克)数十倍,且存在多次、向多人贩卖及前科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的15年有期徒刑明显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属“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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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处罚的政策导向:新型液态毒品隐蔽性强、危害青少年群体,需强化打击力度。范某某虽认罪认罚,但无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规模与危害,判处无期徒刑既体现对认罪认罚的尊重,又坚守了严惩毒品犯罪的底线。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2. 裁判文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7刑初1号刑事判决(2020年8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刑终181号刑事裁定(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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