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贩卖毒品案——短时间内重复贩卖毒品的次数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06 / (2020)赣0521刑初2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4日
审理程序: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贩卖次数;短时间;行为犯
三、裁判要旨
贩卖毒品罪中“多次贩卖”的认定,核心在于区分交易的独立性,即使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发生,符合独立交易特征的仍应认定为多次,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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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认定的核心标准:以“交易独立性”为判断依据,综合考量犯罪故意的产生、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及交易流程。前次交易完成后,买毒人再次提出购毒意愿,双方重新达成合意并完成钱毒交易的,应认定为独立的贩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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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的认定逻辑:贩卖毒品罪为行为犯,只要完成钱毒交易、贩卖行为终结,即构成一次犯罪;短时间内的再次交易因具备独立的犯意发起与行为实施过程,不构成连续犯,应分别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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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鉴于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多次贩卖”是法定的加重情节,对短时间内重复贩卖的行为认定为多次,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导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宋某某在2020年7月19日11时与12时许短时间内两次向李某贩卖毒品,是否应认定为两次贩卖”,具体事实包括贩卖经过、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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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贩卖事实: 2020年7月19日11时许:宋某某在分宜县某民医院附近马路,以300元价格向李某出售约0.15克甲基苯丙胺,李某通过支付宝完成支付,交易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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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9日12时许:间隔约1小时后,宋某某在同一地点,以200元价格向李某出售约0.1克甲基苯丙胺,李某再次通过支付宝支付,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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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12时许:宋某某在分宜县袁家里村附近马路,以780元现金价格向李某出售约0.43克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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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7日宋某某被抓获,民警从其车内缴获甲基苯丙胺9小包共计1.55克,其贩卖及被缴获毒品总量达2.2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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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人民法院(2020)赣0521刑初215号判决,认定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因其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贩卖次数认定”“情节严重适用”展开,核心逻辑聚焦短时间内交易的独立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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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贩卖行为的独立性认定: 7月19日两次交易虽间隔仅1小时且地点相同,但均具备独立交易流程——李某两次分别提出购毒需求,宋某某均独立回应并达成合意,钱毒交易各自完成,前次交易终结后无连续行为,符合“两次独立贩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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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的交易与7月19日交易间隔16天,无论时间、交易场景均独立,无疑义认定为第三次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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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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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量:宋某某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虽单次数量较小,但多次贩卖的行为扩大了毒品流通范围,社会危害性显著提升,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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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情节的平衡适用: 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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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平衡:法院综合其“多次贩卖”的加重情节与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既体现从严打击,又兼顾量刑公正。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
2. 裁判文书: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20)赣052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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