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洪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业务过失犯罪的归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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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业务过失犯罪的归责与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6-1-178-005 / 刑事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2023.05.29 / (2023)赣 1026 刑初 22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业务过失;注意义务;因果关系;预见能力;预防能力

裁判要旨

认定是否构成过失犯罪需审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业务过失中行为人应较一般人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时,对于该业务情况中包含的危险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因行为人具备相关业务经验、专业智能和熟练技术,应当具有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害发生的预防能力。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从事挖机等工程车修理,被害人李某从事汽车修理,二人均有十余年修理从业经历,但均无修理环卫车这类特种车辆的资质。2022 年 7 月 5 日下午,李某让洪某帮忙修理某公司环卫车,修理过程中,环卫车填装器曾下沉过一次,洪某告知李某注意安全,不要进入车尾位置。后在李某要求下,洪某在驾驶室按照李某的指挥操作车辆,李某在车尾观察,洪某明知自身无法查看到车尾情况仍进行操作。当日 16 时 48 分许,车辆尾门压下,将李某挤压于车尾箱和车尾门之间,洪某在他人告知后下车查看,返回驾驶室将车尾抬起,随后将李某送医抢救,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肝脏破裂死亡,其余部位损伤加速了死亡进程。涉案车辆系因集装式电磁气阀内部磨损或老化造成串气,导致手动气动多路阀执行控制器混乱,造成填装器举升到终点位置时,扳动推铲开关向车尾移动,填装器会向下移动,重复该动作,填装器会持续向下移动直至关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7.html

2023 年 4 月 13 日,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被告人洪某与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洪某赔偿 22 万元,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洪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作出(2023)赣 1026 刑初 22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洪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某无资质操作特种车辆,未保证操作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 针对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洪某在本案中仅实施无主观意识的机械行为,无需操作资质,且有无资质不影响被害人死亡结果” 的辩护意见,经查,具备操作资质不仅代表掌握车辆操作方法,还包含操作时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采取保障措施、规避潜在风险、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操作车辆的要求,洪某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 针对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无法预见按被害人指示操作垃圾推板按钮会导致填装器掉落,更无法预见填装器掉落时被害人会站在下方” 的辩护意见,经查,洪某在公安机关讯问及庭审中均供述 “被害人李某告知尾门曾下沉过一次,我叮嘱他注意安全不要进入车尾位置”,可见洪某已预见风险;且洪某应当在观察车辆四周、确保周边人员安全后再操作,但其未发现李某站在填装器下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 针对辩护人提出 “填装器故障与被害人自身行为介入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自身行为、填装器故障单独或共同作用,均不构成导致李某死亡的决定性因素,该两项因素均不能中断洪某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洪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7.html

一审: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2023)赣 1026 刑初 22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5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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