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编号:2023 - 06 - 1 - 309 - 002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审理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06.23
- 裁判文书号:(2021)湘 0105 刑初 1169 号
- 审理程序:一审
刑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接应被偷渡人员;组织行为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被告人在国内与偷渡组织进行联系、接应被偷渡人员,这种与国外组织偷渡人员存在共谋时在国内实施的接应行为,可视为本罪中的组织行为。该认定有利于打击此类跨境偷渡犯罪,从而有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
2020 年 5 月,被告人陆某与其女朋友林某(越南籍,未到案)商议组织越南籍女子偷渡到国内进行代孕,以获取非法利益。因组织偷渡越南女子代孕需要资金和人员,被告人陆某便找到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商定由林某在越南境内寻找越南女子和对接负责运输偷渡越南女子的团伙;被告人陆某负责协调偷渡事宜、在境内接送偷渡人员和对接代孕事宜;被告人王某负责提供偷渡费用和后续代孕费用;被告人刘某负责境内接送偷渡人员和看管照顾越南女子,四人共同分取所获利益。
2020 年 6 月 24 日,被告人陆某通过林某提供的微信与负责偷渡的人员进行联系,与被告人刘某一起在广西南宁机场附近接到两名越南女性,并开车将二人送至长沙。6 月 26 日,陆某再次在广西南宁机场附近接到三名越南女性,同样驾车送至长沙。6 月 28 日,被告人王某从南宁开车接到两名越南女性送抵长沙。其中,有一名越南女性到长沙进行体检后随即离开。
在被告人陆某、王某、刘某以及林某的组织下,越南籍女子阮某、赵某、黎某、卢某、贺某、武某顺利进入我国境内。上述越南籍女子被安排居住在陆某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极目楚天 4 栋 × 单元 ×××× 房,由刘某负责看守。
2020 年 7 月 23 日,接群众举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极目楚天 1 栋 3××× 房查获被告人刘某及阮某、赵某、黎某、卢某、贺某、武某六名越南籍女子。2020 年 7 月 24 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对六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及刘某作出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2021 年 4 月 25 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极目楚天小区 1 栋 1××× 房抓获被告人王某;4 月 28 日,民警在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抓获被告人陆某。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21)湘 0105 刑初 1169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陆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刘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陆某、王某、刘某与他人共同组织越南女子偷越国(边)境进行代孕,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构成该罪,具体分析如下:一方面,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基于各被告人之间的共谋,犯罪过程分为三个紧密衔接、缺一不可的环节。一是在越南境内联系、招募妇女;二是组织运送越南妇女偷越国(边)境;三是在广西南宁接应被偷渡妇女,将其送至长沙并安排食宿以准备代孕。陆某、王某等人实施的行为虽均在越南妇女非法入境后,但属于共同犯意下不同环节的分工,是组织偷渡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该罪中的 “组织” 行为。另一方面,陆某先与林某共谋组织人员进行代孕以获取非法利益,后邀请王某、刘某加入。从陆某、王某的供述可知,陆某拉拢王某加入时,已明确告知需从越南组织妇女偷渡入境进行代孕。可见,三人虽以非法代孕获利为目的,但均明知代孕需以组织越南女子偷越国(边)境为前提,能够认定其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概括的故意。
综上,本案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故意,均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8 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 0105 刑初 1169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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