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案例信息
2023-03-1-178-001 / 刑事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2)新 3101 刑初 250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推倒死亡;酒后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虽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判断行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生活常识、事之常理、人之常情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如某某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凌晨,在喀什市某 KTV 包厢内与被害人艾某某等人一同喝酒,其间艾某某以其女友去洗手间时如某某跟随为由,与如某某发生口角,二人相互殴打,被周围人员劝开后,艾某某又掐住如某某脖子将其按倒在餐桌上,如某某踢击艾某某腹部挣脱控制。如某某准备从包厢离开时,艾某某又从后方跟上抓住如某某衣领,如某某朝艾某某胸部踢了一脚,艾某某摔倒在地后死亡。
被告人如某某对被害人系因被其踢倒而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主观上无伤害或致死对方的故意,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兼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构成自首,对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喀什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如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如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人民币 48374.5 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虽均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但前者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且必然存在一个能够区分的相对独立伤害过程;若行为人并非以伤害故意实施推倒、撞击等行为而直接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即便在殴打场景中,若仅具有生活中一般性致人疼痛的殴打意图,实施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因仅存在一般殴打意图而非伤害故意,即便主观上存在过失,也仅应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本案中,若仅依据案件起因和被害人艾某某死亡的结果,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会忽视案件诸多细节。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在娱乐场所相识,案件因娱乐场所内琐事引发,犯罪行为系一时激愤临时起意,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较小;且案发时在场两名女性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艾某某将被告人如某某压在桌上后,如某某踢击被害人胸部,被害人倒退几步后倒地,此后二人未再发生其他肢体接触。
喀什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艾某某符合生前饮酒后受到外力作用倒地,头部着地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形成血肿,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结合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可知,被害人胸部、腹部未受伤,被告人如某某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经庭审调查、现场实地考察、询问证人等,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系被现场服务人员抓获,由现场人员向警方报案,无自首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2)新 3101 刑初 250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3 月 2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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