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核心是 “他人身体机能的健全”,在理论界定、行为对象范围及特殊情形(如伤害胎儿)的认定上存在明确规则,具体如下:
理论界对故意伤害罪客体存在三种观点,其中 “生理机能损害说” 更具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综上,生理机能损害说更能准确界定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即只有当行为损害他人呼吸、听觉、运动等生理机能时,才符合该罪的客体要求。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是 “他人身体”,需明确其包含与排除范围,避免认定偏差:
- 包含的范围:
- 天然人体:即他人天然的身体组织(如四肢、器官、皮肤等)。
- 已整合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工物:如植入体内的人工骨髓、镶入的牙齿(已与天然身体功能融合,损坏会直接影响生理机能)。
- 排除的范围:
- 未整合的体外辅助物:如假肢、假牙、假发等(脱离人体仍可独立存在,损坏不直接损害天然生理机能)。
- 行为人自身身体:一般情况下自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伤行为侵犯国家 / 社会法益时(如军人战时自伤逃避军事义务),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适用《刑法》第 434 条)。
伤害胎儿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争议,结合构成要件与实践逻辑,应分情况认定:
- 理论争议焦点:
- 否定说:认为胎儿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人”,伤害胎儿未侵犯 “他人身体”,不构成该罪。
- 肯定说:认为若伤害行为导致胎儿出生后存在生理机能损害(如四肢残缺),本质是侵犯了 “出生后人” 的身体机能,具有处罚必要性。
- 实践认定规则:
- 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器具伤害胎儿,且目的明确是让胎儿出生后残疾,最终也造成该后果,可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 核心理由: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伤害行为与出生后 “人” 的生理机能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类似 “慢性投毒” 的因果逻辑,时间间隔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
- 示例:行为人给怀孕妇女服用致胎儿畸形的药物,胎儿出生后确诊肢体残疾,可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