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具体表现与刑法界定 2025年3月2日 23:43:54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953文章 0粉丝 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犯罪办案指引评论53阅读模式 伤害行为的具体表现与刑法界定 刑法中的伤害行为,核心是破坏他人生理机能健全的行为,既包括积极实施的作为,也包括负有义务却不履行的不作为,且需达到 “致人轻伤以上” 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一、伤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 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 “作为” 与 “不作为”,二者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情形如下: (1)作为形式: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实施伤害,包括暴力与非暴力两种类型: 暴力性加害行为:直接通过物理暴力破坏他人生理机能,如用刀砍、用棍棒打、用拳头击打、脚踢等,是最常见的伤害形式。 非暴力性加害行为:不依赖直接暴力,但通过其他手段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损,例如: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他人感染; 诱骗、胁迫他人实施自我伤害行为(如让他人用刀划伤自己、从高处跳下),造成生理机能损伤。 (2)不作为形式:基于法定、职业或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负有救助或避免伤害的义务却不履行,最终导致他人生理机能破坏,例如: 法定义务:父母发现未成年子女面临危险(如即将触电),有能力阻止却不阻止,导致子女受伤; 职业义务:医生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有紧急损伤风险(如术后出血),有能力处理却不采取措施,导致患者伤情加重; 先前行为义务: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陷入危险(如追赶他人致其掉入河中、驾车撞伤行人),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导致他人溺水、失血等生理机能严重破坏。 二、刑法与生活中 “伤害行为” 的核心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与日常生活中轻微的 “伤害行为” 存在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刑法上的伤害行为:需导致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 “轻伤”(含轻伤一级、二级)及以上,例如骨折、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等,才具备刑事违法性。 生活中的轻微伤害:仅造成他人短暂疼痛、轻微红肿等,未达到轻伤标准的行为(如扇耳光造成轻微红肿、推搡导致轻微擦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可能仅涉及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62.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2862.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