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具体表现与刑法界定

伤害行为的具体表现与刑法界定

刑法中的伤害行为,核心是破坏他人生理机能健全的行为,既包括积极实施的作为,也包括负有义务却不履行的不作为,且需达到 “致人轻伤以上” 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一、伤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

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 “作为” 与 “不作为”,二者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情形如下:
  • (1)作为形式: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实施伤害,包括暴力与非暴力两种类型:
    • 暴力性加害行为:直接通过物理暴力破坏他人生理机能,如用刀砍、用棍棒打、用拳头击打、脚踢等,是最常见的伤害形式。
    • 非暴力性加害行为:不依赖直接暴力,但通过其他手段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损,例如:
      •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他人感染;
      • 诱骗、胁迫他人实施自我伤害行为(如让他人用刀划伤自己、从高处跳下),造成生理机能损伤。
  • (2)不作为形式:基于法定、职业或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负有救助或避免伤害的义务却不履行,最终导致他人生理机能破坏,例如:
    • 法定义务:父母发现未成年子女面临危险(如即将触电),有能力阻止却不阻止,导致子女受伤;
    • 职业义务:医生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有紧急损伤风险(如术后出血),有能力处理却不采取措施,导致患者伤情加重;
    • 先前行为义务: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陷入危险(如追赶他人致其掉入河中、驾车撞伤行人),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导致他人溺水、失血等生理机能严重破坏。

二、刑法与生活中 “伤害行为” 的核心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与日常生活中轻微的 “伤害行为” 存在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 刑法上的伤害行为:需导致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 “轻伤”(含轻伤一级、二级)及以上,例如骨折、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等,才具备刑事违法性。
  • 生活中的轻微伤害:仅造成他人短暂疼痛、轻微红肿等,未达到轻伤标准的行为(如扇耳光造成轻微红肿、推搡导致轻微擦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可能仅涉及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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