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非法性认定

伤害行为的非法性认定

认定故意伤害罪时,并非只要存在伤害行为就构成犯罪,关键需判断该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若存在法定违法性阻却事由,即使造成伤害后果,也不构成犯罪;实践中对 “被害人承诺” 的认定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具体规则如下:

1. 法定违法性阻却事由:直接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以下三类行为虽可能造成伤害后果,但因具备合法依据,直接阻却违法性,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1)正当防卫: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伤害行为(如针对持刀抢劫者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不具有非法性。
  • (2)紧急避险:为保护更大法益(如国家利益、他人生命),不得已损害较小法益的伤害行为(如为避免火灾蔓延,强行折断他人房门导致对方轻微划伤),符合紧急避险要件的,不具有非法性。
  • (3)合法职务行为:基于法定职责实施的必要伤害行为(如警察制服暴力反抗的嫌疑人时造成的损伤、医生为治疗实施手术造成的必要创伤),因具有职务合法性,不具有非法性。

2. 争议情形: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判断

被害人主动承诺的伤害行为,并非均能阻却非法性,需根据 “承诺目的”“伤害程度” 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两类情形:
  • (1)可阻却非法性的被害人承诺:
    • 医疗行为:被害人因治疗需要承诺的伤害(如手术切除病变器官、牙科拔牙),因目的是保护健康法益,可阻却非法性。
    • 体育竞技:被害人参与合法体育比赛时,对比赛规则内的合理伤害(如拳击比赛中的击打、足球比赛中的合理冲撞)的承诺,因符合竞技惯例且不超出必要限度,可阻却非法性。
    • 重大法益保护:被害人为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诺的伤害(如通过合法程序捐献器官救助他人,自愿承受手术伤害),因尊重法益主体的决定权且目的正当,可阻却非法性。
  • (2)不可阻却非法性的被害人承诺:
    • 聚众斗殴中的承诺:聚众斗殴案件中,双方虽默认可能遭受伤害,但因行为本身危害公共秩序,即使有 “承诺”,致人伤害的行为仍需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阻却非法性。
    • 单纯伤害且后果严重:无正当目的(如为寻求刺激约定 “互殴”),仅因被害人承诺实施伤害,且造成有生命危险的重伤(如打断四肢、刺穿内脏),即使有承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阻却非法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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