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需紧密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共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否实施犯罪”“如何实施犯罪” 及 “造成何种后果”,具体审查与关联逻辑如下:
物证是反映犯罪行为的核心客观证据,主要包括三类,需结合现场情况精准提取:
- 作案工具:如刀、枪、毒药、绳索、棍棒等,直接关联 “如何实施犯罪”(如用刀捅刺、用棍棒击打);
- 现场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弹痕等,可指向 “谁实施犯罪”(如工具上的指纹、现场的脚印);
- 关联物品:如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衣物碎片等,可连接 “犯罪行为与被害人 / 行为人”(如血迹的 DNA、毛发的归属)。
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是 “串联物证与案发现场” 的关键,主要作用包括:
- 记录物证分布状况:明确作案工具、现场痕迹、关联物品在现场的具体位置(如刀落在被害人身边、指纹留在门把手处),还原案发现场的空间布局与行为轨迹;
- 固定人身关联证据:通过人身检查笔录,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身上的伤痕(如行为人手上的划伤、被害人的打击伤),关联 “行为与损伤” 的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通过专业技术,将物证转化为可直接指向案件事实的证据,核心类型及作用如下:
- 法医类鉴定:包括伤情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时间鉴定、致伤工具推断等,明确 “造成何种后果”(如被害人构成轻伤、死亡原因系刀刺导致失血休克)及 “如何实施犯罪”(如推断作案工具为单刃尖刀);
- 痕迹鉴定:对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比对,确认 “是否为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遗留”(如工具上的指纹与嫌疑人一致),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
- 文书鉴定:针对涉案书证(如威胁信、分工纸条)上的笔迹、印鉴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所留,辅助证明 “预谋或分工”;
- 生物物证鉴定:通过血型、DNA 鉴定,确认现场血迹、毛发、血衣等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直接建立 “行为人 - 现场 - 被害人” 的关联。
辨认笔录通过当事人或证人的指认,进一步确认物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联,主要包括:
- 作案工具辨认: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辨认扣押的工具(如 “是否为案发时使用的刀”),固定工具与行为的关联;
- 现场辨认:让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物证遗留位置,印证勘验笔录的内容;
- 人身辨认:在多人作案或证人知情的情况下,让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辅助确认 “谁实施犯罪”。
以 “刀刺致人重伤” 案件为例,四类证据的关联逻辑为:
- 勘验笔录记录 “现场地面有单刃尖刀一把,刀柄有指纹,旁边有血迹”;
- 物证提取该尖刀、血迹;
- 鉴定意见显示 “尖刀刀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一致,血迹 DNA 与被害人一致,被害人伤情为单刃锐器所致重伤”;
- 辨认笔录记载 “犯罪嫌疑人指认该尖刀为其作案时使用”。
通过以上关联,完整证明 “犯罪嫌疑人使用该尖刀捅刺被害人,致其重伤” 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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