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是证明故意伤害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关键事实的核心证据,可分别从行为过程、主观预谋、行为人认定三方面发挥作用,具体审查与运用规则如下:
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如公共场所监控、私人安装摄像头录像),或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音视频资料(如路人拍摄的现场视频、行车记录仪画面),可直接还原以下关键事实:
- 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具体过程(如是否主动攻击、打击部位与力度、是否有同伙协助);
- 双方当事人的互动情况(如是否存在争执、谁先动手、是否有避让或反抗行为);
- 伤害行为发生后的现场状态(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逃离、被害人受伤后的反应)。
涉案电子数据与书证可间接印证犯罪的主观故意、预谋过程及分工情况,具体包括:
-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微博 / 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上日志等,可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 “预谋”(如商议 “教训” 被害人)、“纠集”(如邀约他人参与)、“分工”(如谁负责带工具、谁负责动手);
- 书证:涉案的书面协议、纸条、通话记录清单、行程票据等,可辅助印证电子数据内容,或补充证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如共同出行的车票、约定见面的纸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若当事人无法指认具体伤害行为人,可通过 “视听资料 + 笔录” 的组合方式排查认定,具体步骤如下:
- 第一步:提取视频监控关键信息,明确案发时双方当事人的位置(如谁在被害人身边、谁有肢体接触)、穿着特征(如衣物颜色、款式、是否有明显标识);
- 第二步:对比监控信息与双方当事人的笔录,排查笔录中与监控内容一致的描述(如 “当时穿黑色外套站在左边”),缩小嫌疑人范围;
- 第三步:必要时向当事人播放完整视频,引导其对画面中行为人进行辨认,并通过 “截图指认” 的方式固定证据(如让当事人在视频截图上标注 “此人是 XXX”,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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