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对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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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8阅读模式
对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敲诈勒索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即使是熟人作案,但是与被害人并不正面接触,作案隐蔽性较强,物证较少而书证、电子证据较多,且被害人难以辨认犯罪嫌疑人。因此,敲诈勒索案件要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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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电话、信件、短信、微信等联系被害人,这些书证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要注意对相关电子数据的恢复、调取,对书信进行笔迹鉴定。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隐蔽,可能会采取语言或形体伪装、笔迹变化、异地邮寄等方式来躲避侦查,审查证据时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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