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形成后能够独立存在,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非法行医案件中,存在大量物证和书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51.html
- 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案发现场查获扣押的物证、书证,包括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行为人开具的处方、收据等,应当着重审查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方式是否科学;是否附有相关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涉案物证、书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实物与笔录、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确保相关药品、器械、现场遗留的血液、体液等关键性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
- 如果相关物证、书证不是原物、原件,应审查相关照片、复印件有无交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确认;在收集、保管过程中是否被污染、有无改变;有无说明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
- 相关物证、书证的收集是否全面,是否能够反映非法行医从组织、策划、宣传到具体实施、收取费用、疗效宣传的全过程。
- 如果涉案物证、书证有瑕疵,或者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补证或者调查核实,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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