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主要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行医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故意不难认定,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证明其参与实施非法行医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在美容、保健场所发生的非法行医犯罪,部分行为人可能会辩解不知道其本人或者同案犯实施的行为系 “医疗行为”,对此应当收集运用以下证据,综合推定其主观明知;但是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系被蒙蔽、欺骗而参与的,不能简单推定其主观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52.html
- 收集行为人工作的美容、保健场所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留存的相关宣传标语、海报、视频,相关工作制度、业务培训文件,开展业务形成的各种书面记录、单据甚至是病历资料等,日常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的种类及原始陈设情况,以证明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工作场所的客观环境得知其本人或者伙同同案犯实施的行为系 “医疗行为”。例如,若现场宣传海报着重强调了 “专业祛疤手术”“精准微整医疗技术” 等明确指向医疗行为的内容,且工作制度中对医疗操作流程有详细规定,行为人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可据此推定其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知。
- 收集行为人本人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培训记录、工作记录,行为人本人及同事的着装、工作分工情况,行为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对外开展业务宣传时使用的话术、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信息、网页信息等,并结合同案犯或者其他涉案同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参与非法行医犯罪的组织、谋划,是否具体参与实施医疗美容、疾病诊治,或者明知同案犯实施的系医疗美容、疾病诊治行为。比如,培训记录中涉及医疗美容注射技巧、疾病诊断方法等专业医疗知识培训,行为人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载了为顾客进行 “皮肤修复治疗” 的过程,其手机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 “最新医疗美容优惠活动,解决各种肌肤问题” 等内容,且同案犯供述行为人积极参与谋划某次高风险的整形手术,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有力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 收集证据进一步印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本人或者同事从事的行为系 “医疗行为”,例如行为人此前因类似从业经历导致本人或者所在工作场所被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查处、处罚的相关证据,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内容不一致的证据,行为人受教育尤其是接受医疗卫生教育的经历、从业经历等方面的证据。若行为人曾因在另一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美项目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此次又在新场所实施类似行为,其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医疗行为性质应属明知;若行为人拥有医学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却在无资质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也可从其知识储备角度推断其主观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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